济源个人注册商标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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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个人注册商标办理的步骤

作者:济源捷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53:04

商标转让是济源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标转让麻烦吗?商标如何转让给别人?商标转让大致流程如下:

一、商标转让流程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在网上下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代理组织提供。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二、商标转让所需时间

1、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2、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三、商标转让法律规定商标转让流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以上就是商标转让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到正在商标转让的朋友们。如果你们嫌麻烦可以委托我司来帮你完成!

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商标转让远远没有比济源商标注册来的夯,人们只知道自己注册商标的好处,却还没意识到在培养品牌的同时可以更加倾向自己设想的商标,随着商标基数的逐渐增大,商标转让定会突破企业发展重围,获得质的飞跃。以下小编就来说说商标转让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好处。

1.节省时间,提高利润水平。所谓节省时间不仅是指转让商标需要的时间短。重点是商标转让本身就是体现该商标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借助品牌影响力带来消费,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2.如果是质量较好的商标,比较容易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换句话说,也就是商标发展之后已经有些许客源,已经积累一定的信誉,从而让消费者在更短时间内接受你的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起点。而且,商标的附加价值是很大的,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被转让方会更加深入了解一个企业的文化、价值观等等。这些看不见的资产都是企业的财富,有了这些优势,自然企业也会有潜力。商标转让就是这个道理。转让商标虽然是潜力股,但是选择平台也是至关重要的喔!

别以为转让商标不重要就可以随便找家代理公司敷衍了事。在这里,小编特别想要介绍标局。别看标局成立不久,那可是汲取了发展已久代理公司精华以及去其糟粕,不仅仅商标担保注册不成功保证退费,更有商标转让、商标注册等保姆式的一条龙服务。不要客户操心,只有简单清晰的操作流程,让双方对转让过程更加了解。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济源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济源商标注册是法律对企业品牌的一种保护。因此,企业注册商标,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才能取得自己的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过程中,商标申请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商标注册的风险。让我们谈谈如何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在许多人的认知中,商标局审稿人似乎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对商标进行审稿的。

他们能否通过考试完全是运气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商标注册的过程!商标局审查人员审查商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本标准称为商标评审标准。然而,本标准并非此处讨论的。作为商标注册人,如何简单地对自己的文本商标进行“预审错检”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这种“审前差错检查”的主要手段是大家都熟悉的商标查询。

首先,在向用户提交商标注册前,各商标代理机构将对商标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查询,尽可能降低用户商标的风险。事实上,在商标代理机构之前,作为注册人,我们不妨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一次简单的查询,以便于我们及早发现一些小问题并及时改正。查询商标时,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当然,你也可以使用你熟悉的工具。

接下来,很自然地,这是一个要查什么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简单的查询,事实上,查找要查找的内容也非常简单。主要问题有:正向查询和反向查询。直接查询是直接在查询系统中输入所需的商标,查看同一商标是否已注册;反向查询是将文本商标中的单词/英文字母取出,按不重复的排列组合,然后查询。例如:今天要注册“庄老高”商标,不仅要查“庄老高”,还要查“高老庄”、“老高庄”、“老庄高”等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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